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发育儿补贴,鼓励生育就该着眼于“减负”******
■ 社论
发育儿补贴,就是让政府更多地参与到生育养育成本分摊体系中,减轻育儿经济压力。
近日,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就《深圳市育儿补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初步拟定了深圳市育儿补贴标准,明确按照递进式差异化原则发放育儿补贴,其中生一孩、二孩、三孩三年累计补贴分别为7500、11000、19000元,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无独有偶,济南日前也印发《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济南市户籍按照生育政策于202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三孩家庭,每孩每月发放6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
应看到,自四川攀枝花市2021年7月在全国率先推出育儿补贴以来,包括云南、河北衡水等多地,都出台了育儿补贴政策。这次深圳、济南等地对育儿补贴做出政策安排,挟大城市的身位推出实打实的激励补贴,意味着“发钱鼓励生育”的政策暖风,正更多地从中小城市吹到包括一线城市在内的大城市。
这显然来得很有必要:现实中,大城市虽然能吸纳更多的年轻人,但生育率往往更低,年轻人“不想生、不愿生、不敢生”现象往往也更严重。这跟大城市里生活压力更大、工作节奏更快及精养模式对应的养育成本更高,有直接关系。
生育问题也是个经济问题。在经济学视域下,生育的实质就是“人口的再生产”,其正外部性很明显,但高成本也会成为影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在大城市,生育养育的综合成本通常更高。要提升那些适育年龄人口的生育积极性,还得从为他们切实“减负”着手——这里面的“负”,首先就包括经济负担。
在此背景下,深圳、济南等大城市推出育儿补贴,无疑是直击适育年龄人口的真切痛点。拿深圳为例,其超大城市属性本就赋予了其育儿补贴举措以标志性意义,而相对较高的补贴标准和生育补贴对象扩展到一孩的补贴范围,也不乏范本价值。
鉴于深圳几乎是“全国最年轻的城市”,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测算,深圳5.36%的老年人口比例尚未达到老龄化社会10%的标准线,以育儿补贴鼓励生育更像是政策靠前发力。也因如此,此举更容易起到示范作用,毕竟,很多地方比深圳更需要有效释放生育潜能、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延长人口红利窗口期。
一直以来,社会对发育儿补贴有些争论。有人会拿“低生育率趋势不可逆”去否定育儿补贴的存在价值。其实,应该看到,很多家庭对于生育二孩三孩的犹豫观望,都有生活压力因素考量其中,这在大城市尤其明显。发放育儿补贴,就算无法覆盖全部的生育养育成本,也能缓解许多家庭尤其大城市家庭的压力。而个中传递的“鼓励生育”导向,也会在营造向好预期中带来积极反馈。
值得注意的是,发放育儿补贴是构建生育友好型环境系统工程中的一步,而非全部。自2021年5月31日中央提出实施全面三孩政策以来,全国多地推出了延长产假生育假、给予家庭买房补贴之类的办法鼓励生育。去年8月,国家卫健委等十七部门更是出台了二十条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从产假、医疗、教育、住房、财政、税收、保险等方面多向发力,旨在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而给予育儿补贴,正与国家层面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减税之列的动作同向而行。
说到底,生育是一个家庭的选择问题,也是一个社会的民生问题。发育儿补贴,就是让政府更多地参与到生育养育成本分摊体系中,以减轻育儿经济压力的方式提升人们的生育意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